立足宪法规范,可以发掘我国检察权演进的一般规律,即检察权在始终保持法律监督权基本属性的前提下,适时地根据时代变迁而不断调整其权力外延和权力运行方式,实现检察权发展与国家治理的同频共振。
3.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是我国唯一协助全国人大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机构。主要是:(1)组织或者公民认为法规、司法解释同宪法相抵触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法工委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3)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且是唯一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一切国家机关均在其之下,受其监督。实际上每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数为2900余人。2.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分享的协助合宪性审查职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201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了合宪性审查权。2.法律监督的结构性基础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与历史渊源。
检察权的有责性首先体现为社会责任,即通过检察权运行过程的公开性和结果的公开性而向社会负责。由此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例如,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03076件,回复整改率87.5%。关键词:检察权 法律监督 检察改革 检察规律 作者简介:周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广州510420)。但事实上,人们对检察权的性质并未达成共识。
国家监督体系的完善需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为我国议行合一体制下重要的监督支点。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又包含判断行为,但公诉本质是为了实现控诉犯罪之目的,仅是为后续的审判做准备,为法院行使裁判权奠定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时期,《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但因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实践中,检察机关并未充分发挥其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领域的法律监督功能,反而逐渐形成了重刑事、轻民行的法律监督格局。其原因在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格外强调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而只有被追诉人在理解犯罪性质以及具体罪名的基础上所作的认罪供述才是形成最终刑罚结果的前提,那么,检察机关通过审前阶段的一系列工作,监督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活动,监督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开展审查起诉活动,保证控辩协商具结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也使得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获得了不同于非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的法律效力,从而获得法院的尊重和认可。对此,国家需要构建多元公共利益维护机制,特别是要注意将法治手段作为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经途径和制度保障。提升检察建议的科学化运行,首要的是坚持类型化思维。
而捕诉一体化、侦查阶段的提前介入、派驻检察+巡回检察以及检察建议制度的规范化,则彰显了检察机关权力行使方式朝着科学化努力的尝试。另一方面,强调了对检察建议的跟踪督促,被建议单位不落实检察建议的,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概言之,第一,就刑事检察工作而言,无论是捕诉一体化改革还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抑或其他相关工作活动,都迫切需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监督与办案相统一的理念,依托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在调整刑事立案监督机制的前提下,注重在办案过程中实现对刑事诉讼活动监督的全面覆盖,特别是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制度,调动办案人员敢于适用不起诉权力的积极性,致力于提高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现代化水平。权力运行的行政化只是司法行政化的表象,而管理的行政化则是司法行政化的实质。
就内容而言,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已不再是检察机关单方的意志,而是检察机关、被追诉人甚至包括被害人等诉讼主体在内的合意,更代表了检察机关有司法公信力的承诺。2018年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7条第1款进行了确认,提供了将监督进行到底的制度支撑。
检察建议的制度化折射了构建刚柔并济法律监督体系的努力,是监督科学化的又一个有益探索。检察建议的运行应遵循案件化思维。
第四种观点认为,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的所有职能都统一于法律监督权,属于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自1958年开始至1978 年期间,因受到各方面的影响,检察制度的发展陷入停滞状态。正是西方检察理论的引入,使得学界开始探索在上述范式中的中国检察权的定性及其发展方向,也引发了对中国检察权法律监督权定性的质疑。由此,在以认罪认罚具结书为前提的量刑建议制度格局下,检察权与审判权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语境中的二元司法模式。20年来的刑法修正,以56个新罪名和60个放宽入刑范围的罪名的确逐步扩大了实然犯罪圈。一是要打造主体参与的权力架构,塑造一个由检察建议作出者、被建议机关以及利益相关方构成的类似审判的三方主体构造。
而与此同时,检察权的外延和行使方式则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不同时期国家任务、各项制度的变革而进行动态调整。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体系,应当坚持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尊重检察权发展的一般规律,根据社会需求和司法实务,进一步拓展检察权的外延,创新和丰富检察权能的运行机制,实现检察权的适时动态调整。
我国检察权性质渊源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受历史逻辑、政治体制以及现实国情等因素的综合作用,既有其普遍性的一面,更具中国特色。民事检察、行政检察获得了独立授权,成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涵——检察机关除了聚焦于传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也将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至行政执法领域。
这也是激励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需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第10条、第17条、第24条等规定,均从立法角度彰显了阶层式建构和上令下从的行政化关系。
检察建议案件与审查起诉案件、审查批准逮捕案件是相同的,也是同等重要的。其三,要进一步推进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建设。在新时代背景下,检察权不仅在国家司法权力配置中起到枢纽性的作用,更是现代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我国作为单一制国家,检察权作为中央事权,检察机关的人财物由地方掌管并非长久之计,也不利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具体而言,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我国的权力架构属于权力集中模式。其二,要根据不同检察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科学合理的权重。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没有照搬照抄苏联法律监督模式,而是结合我国历史法律传统与法律监督理论,在中国特色政治体制与法治实践基础上,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进行发展与制度创新。监督本身具有客观中立的要求,其监督对象则是处分实体权利的各项法律行为。
一方面,检察机关在第一时间对证据收集、提取、固定及侦查方向提出法律意见,引导和规范侦查机关侦查取证。未来,只有在坚持检察权法律监督权基本属性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检察权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国家目标,尊重检察权发展的一般规律,厘清检察权的权力边界,从构建具体有效的制度入手,扎实推进检察改革,方可早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体系。
检察业务的案件化发展强调的是检察业务自身的专业性、科学性,而案—件比强调的是在办案中要重视办案质量,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倒流和程序空转,尽可能以最少的案件、最少的资源获得最大的效益。这种政治体制不同于三权分立体制。结语 随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命题的提出,我国检察权发展需要在这一宏大历史背景下进行有序变革和调整。但是当前受制于司法的地方化,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方面还有改进的空间。
古代御史制度的设置主要是纠察违反朝纲的官吏,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御史制度对我国检察制度模式的形成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提升检察建议的科学运行,不仅意在强化检察建议的功能,更是为法律监督权的强化提供一份改革样本。
在我国权力监督形态中,党的监督是政治监督,主要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其对于维护国家政权稳定的意义重大。一方面,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实质上主要是程序性权力,其实体性处分的作用有限。
而且,检察机关还建立了专门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的内设机构,在组织建设上保障了公益诉讼职能的发挥。因此,在借鉴域外权力配置理念的同时,应更加注重从历史与规范视角出发,结合中国检察权的宪制结构与实践基础,深度剖析检察权法律监督权的本质属性。